浅谈中关村立法的革新与特点

点击数:785 | 发布时间:2025-06-19 | 来源:www.nangding.com

    倍受社会注目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推行。这是继1999年6月5日,国务做出《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之后,北京为落实这一《批复》颁布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关村科技园区现在称为“一区五园”,即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是全国科技力量和智商资源最为密集,最为雄厚的区域。地处北京这一高新科技园区这类年来凭着资源优势不断进步,紧追先行于市场经济大潮前沿的深圳,浦东。成为中国具备全球革新经济竞争优势的地区。
    要提高中关村园区的竞争优势,没好的法治环境是不可以的,同时《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颁布与推行,为园区向着良性的方向进步注入了一支生命剂。《条例》是一部由北京人大量准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不是以规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打折政策为主要内容,而是以规范包含政府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不止是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条例》。但凡园区的组织和个人与其它主体的有关活动都平等的,无一例外的适用本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常识市场经济为主题,以高新技术为重点,从中关村实质出发,走向国际。它包含行政、民商、经济、科技、社区、文化、涉外、人事、执法等很多方面内容。《条例》显示出立法机关、决策人物、专家三方面较好的结合。《条例》的核心实质是把体制改革、规范革新的成就最后通过法律体系固定下来。这部法规颁布的宗旨是为了打造有益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进步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同时加快园区与国际的接轨。
    第一,让大家来认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个哪种法:①《条例》是一个地区法而不是产业法。其更侧重于把园区作为一个特区,通过立法在园区内打造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平台,而不是像以往的惯例,通过立法为企业争取到更好的打折的政策。②《条例》是一个超前法不是现实法。所谓超前法是在立法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判断,为园区将来的进步留下较大的空间。而现实法旨在企业日常遇见的问题。③《条例》是个革新法而不是集锦法。革新法是对先行法律规范尚未涉及的空间范围进行立法,为园区的进步提供一种新的规范安排。而集锦法只不过将适用园区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汇集起来。④《条例》是一个框架法而不是个操作法。它着眼点是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进步构件一个宪章性的规范框架,为园区提供一个法治平台。
    今年推行的《条例》,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进步有要紧的意义。从法律上,第一确定了园区作为一个特定范围,遭到特别法律调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国家对园区的进步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体目前税收打折与工商管理范围,对于中关村的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用途。但《条例》则对园区的整体法制规划,提出了建设科技园区的全方位法制环境:: 第一是政府服务环境。. 《条例》中表现强烈的政府为经济服务的特点.,这一点对于中关村的进步至关要紧;第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得到加大。公开执法,听取建议,同意监督,是《条例》中政府执法的要紧需要;第三,使市场买卖环境愈加宽松,明确确立了买卖的自主性和当事人意志的决定性;第四,投资环境得到改变。投资的形式,投资条件与投资的保护都给予明确的规定。比较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条例》在约束投资的条件上放宽,而在保护投资上则加大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动环境。人才问题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核心问题,人才的自由流动,涉及到国家的户籍管理规范,劳动管理规范,福利保障规范等每个方面的问题,一直是妨碍园区进步的一个要紧原因,《条例》在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规定了一系列的要紧原则,保障人才的流动性。
    《条例》为高科技企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法治环境。它其中的一些条约在国家宏观的法律框架下也进行了大胆的突破和革新,具备鲜明的特点。下面将对于这类特点和革新结合条文进行剖析:
    ⑴ 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所常见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其意思是说,任何在法律规范调整下的公民或组织,所推行的行为只须在法律上没明文规定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这条原则在国内的法律中还是首次出现,这也是此次园区立法突破最大的一点,第三款后面的但书(是排除形式的但书)对于三种最基本的损害社会,公民的行为,做出了排除。说明,“法无名文不为过”是在肯定限度下的“不为过”。
    ⑵ 企业设立时可以不设立经营范围《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中关村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业机会关对其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这表明中关村有关方面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将摆脱审批制,向核准制迈进。这是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向着市场化目的和国际惯例迈出的一大步。
    ⑶ 明文规定保护创业人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遭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非法占有或者推行其它侵害行为。这为靠常识创造财富而使自己富裕起来的投资者和创造者解除去后顾之忧。这一条是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的。
    ⑷ 规定了国内法律体系中从来没过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他的产生和进步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德国商法典规定了有限合伙,依据德国商法典第171条和1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打造的一种商事合伙。有限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作伙伴,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作伙伴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作伙伴。有限责任合作伙伴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英美法则把以合伙存在的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一块统称为有限合伙。依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根据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作伙伴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作伙伴。这与德国商法典的有限合伙的定义基本相同。国内在1997年颁布的合伙法中没规定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字中不能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在国内《合伙企业法》起草时曾有专门的有关“有限合伙”的一章,但在最后审察通过时被删除去,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国内现在没这种企业形态的实践,好像也没这种企业形态的需要。既无实践经验,也无立法需要,所以就如此被删掉了。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合作伙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限制也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还应该允许“机构”充当合作伙伴,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风险投资机构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可以预防过度赌博,投资者可以预测到自己遭到的最大损失,作到量力而行。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对合伙实行双重征税。对合伙不应征企业所得税,只在收益回报个人的时候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国际惯例,有益于促进风险投资。要解决有限合伙在国内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就得突破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的有关规定。《条例》中对有限合伙做了一定,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并且规定:“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作伙伴分别交纳。是自然人的合作伙伴,其投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的合作伙伴,其投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的这项规定,可以预防重复征税,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创造了更好的经营环境。
    ⑸ 明文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学校教师学生兼职创业合法《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革新、创业。凡离岗创业的,经所在单位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约按期限内可以保留其在外贸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可以回外贸原单位重新角逐上岗。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研成就转化工作。需要保留学籍的,经所在单位赞同,可以保留肯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与学生与合同约定。”
    ⑹ 为引进人才突破了规范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北京行政地区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引进园区进步所需的留学职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按规定办理《工作寄往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这一条是对人才市场的开放的规定。其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往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可以算是一个进步,它是条例的核心规范,起到瓶颈用途。
    ⑺ 明文规定了反垄断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手段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角逐秩序,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商业秩序。“垄断”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别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范围实质上限制角逐的行为。就广义而言垄断就是一种不正当角逐行为。《条例》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反垄断,为中关村区域经营者,投资者打造一套自由、公正、有效、统一的市场角逐机制。使资源配置达到合理,最大限度的发挥经济潜力。充分借助中关村的科技与资源,创造最好的市场经济体制。
    ⑻ 明确具体地对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本《条例》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逐条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进行规定。对企业与职员签订保密合同、职员承担保密义务、订立专门竞业限制合同等一些做出了具体的,专门规定。
    ⑼ 打造了信用担保筹备金规范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规范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规范,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以筹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⑽ 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明确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开发”的原则,解决中关村房产价格过高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中关村一带房产价格过高,这与它作为一级的科技园区是不相适应的。有关专家学者早就提出,要运用立法的形式改变中关村房产价格过高的泡沫情况,使之适应价值规律。本条例规定的这一规则为这一情况提供了非常不错的解决方法。
    ⑾ 增设了园区企业的投诉途径除去现有些信访,复议和诉讼等途径,《条例》规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向园区管理机构投诉。
    ⑿ 国内法律中初次设专章规范政府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第五章以整章篇幅规定了规范政府机构。这是条例的一个闪光点,是首次专章对政府行为做出法律规范。并且首次明确的,系统的规定了政府听证规范,虽然限定的范围过窄,但就同步来讲已是实属不容易了。
    ⒀ 对政府“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政府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不可以享受应有些权利和利益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笔者总结出的15项革新或特点。此外,《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立法原理、理论框架、结构模式上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关村是随着着中国行政法制的进程进步而起来的,中国政府从早期的直接干涉经济,渐渐转行到宏观调控;从政府命令到依法行政;从依法行政到行政法治。政府不再满足于严格实行法律而开始考虑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从早期的服从下放命令,到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到政府为企业服务,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这个时期的颁布,正是适应了这一大趋势。
    总之,中关村立法是有很多革新和特点值得大家借鉴的。从某一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没健全的法治。任何经济的进步都会遭到不利的影响。大家期望,立法者会造出更多像《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如此的良法出来,为建设具备中国特点的市场经济增砖添瓦 .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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